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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遗失登报电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)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,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,并登报声明作废。
登报格式模板:北京XXX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XXX)不慎遗失已填开的北京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(发票联、抵扣联)1份,发票代码:XXX,发票号码:XXXXX,声明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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