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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登报

发布时间:2020-02-25 13:11
作者:全心全意登报

食品流通许可证,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、发放条件、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。2014年10月23日之前,国务院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,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,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2014年10月23日,国务院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(国发〔2014〕50号),改为后置审批,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先照后证。

己废止,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应不再办理发放新证。2015年11月10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和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决定(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),决定废止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)。

登报方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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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选择刊登地区以及报纸;

登报模板:

XX县XXX农产品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(副)本,编号:SP5101XXX0023472,遗失作废。
咨询QQ:448771143         咨询电话:13880281755(微信同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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